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并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后能够公允地反映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 2022年度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的合理预测,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必要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价格公允、且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对于实际发生与预计金额存在部分差异的,主要是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或关联方客户需求变化影响,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四、《关于续聘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除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保持了公司审计机构的稳定性,相关聘用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一)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我们对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2022年的担保事项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022年度任意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未超获批的担保额度。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及子公司已获批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10亿元,占本公司 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6.99%。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3.5亿元,占公司 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9.45%。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李璟瑜先生、陈双印先生、彭海波先生、鲍丽娜女士和吕林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同意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袁蓉丽女士和郭庆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胡斌先生已向公司承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同意提名袁蓉丽女士、郭庆先生和胡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同意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薪酬方案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管的积极性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上述薪酬制度,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十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议案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元武 袁蓉丽 郭 庆
2023年 3月 30日

